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功合同的。公司强制增加 KPI,并以绩效不达标不能胜任为由裁员。如果在此基础上企业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作为员工完全可以举证说明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