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6.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7.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8.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9.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0.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1.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2.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