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
教师计划”是有资金保障的。根据海南省2008年实施情况,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视实际
招聘人数核定经费,按每名特设岗位
教师年工资性补助18960元。受援市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设岗位
教师工资性收入。凡当地新录用同等学历公办教师年收入低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18960元执行;收入高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当地实际标准执行。高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
招聘、
培训和资格认定等项工作省级所需的经费。市县级财政承担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间所需周转房的建设、维修费和3年期满后愿意继续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人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