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系化分析问题的方法。法本学生接触具体事务,会明确地形成这是什么法律关系,双方各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这样的权利义务在哪些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的规制,然后开始寻找准据。而非法本学生往往只能通过经验积累,判断这是什么案由,检索判例,根据判例列明的法律依据进行检索。且不论两种检索途径孰优孰劣,从结果而言,我认为前者更易给出全面的检索结果。(2)在“事实——准据”间来往的思维方式。法本学生在听取事实时会下意识地寻找要件,比对相关法律,然后判断事实的法律性质。而非法本学生更容易将事实连贯听取后再做判断。也不论两者优劣,但是前者更具效率。其次是法律工具的运用,在初期工作中体现为:(1)法律检索的效率。由于法学论文的撰写特点,往往法本学生在各个法律搜索引擎、论文数据库的运用上更胜一筹。如果本科学业扎实,研究程度深的,甚至对于国内、国际各个机构自有的数据库的检索能力也有一定功底,这无疑能够给初期工作带来便利。(2)法律文书的撰写。区别于其他文书的写作,法律文书的写作更要求概念清晰明确,也更讲究“法言法语”,额外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给法本学生带来更多的写作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