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上还是法学界无能的表现。理论界、实务界和相关部门都难辞其咎。 在中国法学院学习,很多人的感受,多是实务和理论的巨大分裂。抛开一部分业务分工的原因,即便是研读审判案例,这种感觉亦挥之不去:经常地,法官说理完全不是按照学院派的那一套,或者,尽管搬运了学界术语,却常常“用错”、导致说理逻辑不明,甚至不如不用。 为什么会这样?老师们尽可以批评裁判者理论水平低下,但实务人士马上也会批评老师们不切实际空谈理论。甚至,也并不是所有老师都是这样的。但无论如何,这种分裂是现实的。 这跟法考有什么关系?关系太大了。 法考的出题老师,大多为学院老师,包括我的一些老师。但据我观察,理论水平越高的老师,出题往往越有争议。例如商法,希希老师甚至点名我的某位老师说他的出题观点过于小众。其实这位老师对德国民法理论烂熟于心,学理逻辑非常严谨;但也是因此,国内的实务操作和制度设计,在他的眼里反而水平低下,错漏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