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太平洋证券的代理
律师也是紧紧围绕上述三个要素,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的抗辩。但显然,只要单位对个人实施了用工、管理行为,就会被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是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所以即便未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只要员工开始到单位工作,就不妨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在这个案子中,即便该女生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职期间一直追问领导何时办理入职手续,表明其入职手续一直没办,也不影响劳动关系自其入职时建立的事实。 最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虽然重要,但不是判断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 因为很多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不熟悉,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和员工签订所谓“实习协议”、“劳务协议”、“承包协议”等等,虽然会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造成一定的障碍,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是要看上述“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