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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4
    2021-07-20
    3个回答
    411人关注

    桂林一公司,每个月只发应发工资百分之三十, 其余工资年底按绩效发放,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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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 (3)
  • 13*******30
    2021-07-2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13*******65
    2021-07-20
    国家不允许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扣除的30%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3*******31
    2021-07-20
    根据劳动法规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绩效是一个单独的收入部分,没有所谓按照绩效发工资的说法。如果工资体系里就是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分开的,绩效考核里 70%年底统一发,你也只能认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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