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即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如果之后再次失业,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