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了上面的回答,思路基本都是法律人思维,我来试着从商人角度谈谈这个问题: 先打两个粗暴简单的比方: (i)给一个有三名股东的优质公司注资1个亿,一年后变成1.5个亿,给人均创收100万的三个
律师1个亿,一年后只是(3×100万)+(1个亿及其利息)罢了; (ii)给这家律所增加10个同样优秀的律师,整个律所创收变为(3+10)×100万,但你给那家公司通过拆分股票增加10名股东,公司的业绩不会有任何改变。 以上作何理解?人合要注入的是人(合伙),资合要注入的是资(公司),如是而已。 这个问题到这里就算答完了。但这个问题牵涉到了个行业的一个核心特征,所以我想再深入说说。 除了其他回答里提到的税收、风险规避以外,一定还有更深层的原因,使得律师
会计咨询职业选择了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而这个深层原因,我认为来自于专业人士的一个共同特点,这个特点我概括为四个字:“外包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