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劳动合同:一是要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由对方限期表示意见,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就可以就劳动岗位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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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工作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和对员工进行依法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得出的结果,如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与业绩,判断该劳动者与岗位的要求是否相符合,决定该劳动者的岗位是否需要调整。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企业才可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对变更劳动者岗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调整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不能私自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