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除了以代替员工缴纳其他费用的方式扣员工的工资以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劳动者是可以维权的,有时候不光可以拿回克扣掉自己的工资,还能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