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约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1)明确约定加班时间,月工资中包括此期间的加班工资。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5000元,该工资包含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候就明确知道自己需要加班的时间和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只要约定的工资标准经折算为标准工时工资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有效。如果经折算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补足。当然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加班时间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时间,仍然可以主张超出约定加班时间外的加班工资。
(2)仅约定月工资标准包含加班费,但对加班时间约定不明确。该约定过于笼统,如果该约定有效,则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受限制的安排劳动者加班而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用,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候无法预见到具体的加班时间,这明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该约定无效。
(3)在月工资标准中约定了固定的加班费。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其中包含加班工资1000元”。此类约定实际上应理解为劳动者的标准工时工资为约定月工资减去加班工资。该约定并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需要说明的是,扣除加班工资外,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应当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