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都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段,而且开除本身就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成分,因此,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又有不同之处。
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 。
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
开除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1、解除劳动合同,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而解除合同,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所以,开除所包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成分”显然是指定,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