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钦州市钦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钦州市钦北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钦州市钦北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是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管。
第三条 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钦北区水库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宣传和落实工作。
(二)承担组织编制钦北区水库移民安置有关规划和钦北区水库移民安置及扶贫易地搬迁安置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提出水库移民资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资金的分配建议及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承担钦北区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移民搬迁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开展水库移民资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资金绩效评价。
(四)承担组织钦北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规划编制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和易地扶贫搬迁监测评估工作;承担组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续服务工作;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钦北区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培训工作。
(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