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崇左高薪工作
- 作者: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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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毕业生毕业后都希望找到一份适合自己并且自己喜欢的工作,那么这些工作肯定是要在工资待遇以及工作内容等等这些方面来思考啦。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各地的经济都在不断增长,交通发达,经济全球化,也带动了咱们的就业。不过,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才倍出,大家的竞争力也非常的大,我们需要不断努力发挥自己的特长,投身到合适的工作中。很多崇左的朋友问,崇左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崇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对广西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较之前均有提高。新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崇左市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小时。崇左市辖各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最低工资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劳动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长,我们来看看主要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发放。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涨,失业保险金也按比例增长。2020年3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2020年3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810元/月×80%=1448元。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生活费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生活费也相应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病假工资的标准也相应提高。
●试用期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二、崇左高薪工作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崇左的高薪工作信息,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哦!
三、崇左的经济情况怎么样
2015年,崇左实现国内生产总值682.82亿元,比2014年增长8.0%。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2.7%、40.3%和37.0%,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335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0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68元。
2016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GDP)766.20亿元,比上年增长8.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7.69亿元,增长3.4%;第二产业增加值310.69亿元,增长7.9%;第三产业增加值287.82亿元,增长11.5%。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1.9%、40.5%和37.6%,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9.4%、38.7%和51.9%。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7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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