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加班费计算方法 什么是加班费

  • 作者:月亮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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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一般会问人事经理什么问题呢?薪资?福利?小编除了关心薪资福利外,还会关心加班的问题。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大,很多公司都会要求员工加班。有的企业比较人性化,如果是因为工作确实需要加班,可以按法律规定补偿加班费或者以后补休。也有一些企业让员工无偿加班,这种公司就比较可恶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在南宁公司加班的计算方式,以及南宁加班的薪资

一、南宁市加班费计算方法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什么是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三、加班不给加班费违法吗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因此,如果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放加班费,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好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了关于南宁加班怎样计算加班费,加班不给加班费违法吗的相关内容。大家如果在以后的工作中面对公司要求无偿加班时,希望大家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知道怎样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法制的时代,人人都要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守法必然会收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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