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离休人员如何确定工资 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
- 作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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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离休人员如何确定工资
“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注:由于客观原因,全国某些城市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 [年龄补贴率x(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x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劳动退休金百分率x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 12
二、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
省部级正职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50元,省部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0元,厅局级正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0元,厅局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50元,县处级正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0元,县处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乡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0元。
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调整,和在职人员工资一样,都是和职务级别或者职称等级挂钩的。2018年的调整,职务级别上是按照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的标准;职称等级上是按照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中级及以下职务400元的标准。
三、离休人员条件
(1)1949年9月30日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1]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这篇文章的内容到这里就差不多结束了,相信大家已经对广西离休人员的待遇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还和大家分享了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和条件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大家想知道更多关于离休人员的内容也可以去桂聘网看看哦,最后非常感谢大家浏览这篇文章,我们下次再见啦,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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