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的进出口业务:许可证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批发兼零售:钟表眼镜、日用百货、文体文具、办公用品、灯具、数码器材、五金交电、箱包皮具、针纺织品、卫生洁具、工艺品、电子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外)、床上用品、陶瓷制品、化妆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除九座以下乘用车);房屋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