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 作者:牛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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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近年来的发展与进步都在大家的有目共睹下,而随着广西的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也选择来到广西这个地方工作,那么,去广西打工有什么工作呢,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多了解了解,而今天,小编想要给大家介绍的话题与找工作无关,而是与广西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关于计划生育这个话题,每个省市对待计划生育的问题上都会有一些不同,那么广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是什么呢,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的实施细则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广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

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陪产假待遇。

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会议闭幕后,由自治区人大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修改后的《条例》即日起正式实施。广西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晚婚假取消产假增加50天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 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三、广西南宁计生罚款标准

计划外怀孕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后仍不终止妊娠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计划外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处以1000元罚款。

2、计划外怀孕第二个孩子的,处以3000元罚款;计划外怀孕第三个和第三个孩子以上的,处以5000元罚款。属外逃、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

 符合生育条件尚未取得《生育证》而生育者,按以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元计划外生育费;(2)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元。对未达到法定婚龄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10000元计划外生育费。

超计划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征收10000—30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50000元;超计划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加倍征收,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0元。

综上,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上述的主要内容,首先,我们了解到了关于广西这个省市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制度,此外,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细则与罚款条例我们也得到了了解,相信大家对今天这个话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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